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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三:未批新建,“上船补票”行不通
 点击数:2333次 添加时间:2017/5/20 [打印] [返回] [收藏]

2015年年初,浙江吉利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成的一条铝板酸洗生产线,在未经环保审批验收,且未编制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直接投入生产使用。铝板酸洗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车间外无防渗漏的冷却水池。

  3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路桥环保分局对浙江吉利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新建成投产的该条铝板酸洗生产线作出了查封决定,查封设备有酸洗设备变电箱和车间内盛酸液的大塑料桶。
 
案件回顾
 
      2015年2月初,路桥环保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路南街道李家村有企业违规排放生产废水,污染周边环境。
 
  2月3日,路桥环保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巡查,发现位于该村的浙江吉利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西南侧曾经闲置着的车间里,有一条铝板酸洗生产线正在运行。
 
  当时,车间内有行车一台,自西向南摆放着六只酸洗槽,一名工人正在进行铝板酸洗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车间内排水沟流入车间外东面的水池。
 
  “我们当天就立案调查,对车间内排水沟、西侧第一只酸洗槽和车间内一个蓝色塑料桶采集水样,送往路桥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路桥区城区环境监察中队执法人员王俊杰说,同时通知公司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
 
  “铝板酸洗生产线于2015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废水直排的水池未经过防渗漏处理。”公司负责人承认违法行为。
 
  “我们查阅局里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档案,未查到任何关于浙江吉利装潢材料有限公司铝板酸洗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或验收资料。”王俊杰说,很明显,这条生产线未经环保审批验收,也未编制报批环评文件。
 
  2月9日,路桥区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该公司铝板酸洗车间内排水沟中的水样PH值为3.37,所检废水样品中含有极少量“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毒重金属铬和国务院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防控重金属锌,重金属浓度未超标三倍以上。
 
  3月2日,路桥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现场检查,铝板酸洗车间已停止生产。
 
 
环保罚单
 
    
 
      4月20日,路桥环保分局向浙江吉利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4月30日送达。
 
  5月11日,路桥环保分局下达《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铝板酸洗生产,处罚金24.2万元。
 
  6月1日,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复检,铝板酸洗生产线已停止生产。
 
  10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样,铝板酸洗生产线已被公司自行拆除。
 
 
执法者说
 
 
   路桥环保分局法制科:在环保法修订以前,法律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因而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并拒不配合执法等违法行为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性措施。
 
      这一不利局面,一方面使环保部门缺乏法律威慑力,降低执法威信,公众将环境污染的责任归咎于环保部门执法不力;另一方面,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客观上放纵了环境违法行为,不利于遏制环境污染。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环保部同时出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明确查封、扣押的具体操作办法,使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更加“掷地有声”。
 
  本案中,浙江吉利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未批新建铝板酸洗生产线并投入生产,采集的水样中含有重金属铬、锌,属于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据此,路桥环保分局依法进行查封。
 
  环保部门实施的查封强制措施,有效制止了排污者的违法排污行为,如排污者无视查封措施,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环保部门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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